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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上A股的教育公司不用找壳啦,国务院通过教育法修改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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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8 20:43: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5年1月7日,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部分教育法律修正案草案,通过对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进行一揽子修改的修正案草案,决定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明确,将“对民办学校实行分类管理,允许兴办营利性民办学校”。


这意味着,营利性民办教育机构即将在中国获得法律上的承认,教育产业化将获得认可甚至成为常态,有意冲击A股的教育公司在企业性质上的障碍也将被扫清。消息出来后,长沙思齐教育董事长李章评论称,行业内将很快出现一群十亿级收入、数十亿收入级的公司,也必然很快迎来百亿级市值、甚至数百亿级市值的公司,华丽丽的“产融互动”将批量上演。


现行教育法考虑教育的公共品属性,规定“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这使得中国境内一些市场化的教育公司不得不寻求海外上市,代表性企业有新东方、好未来、学大教育等。


2013年9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曾对《教育法律一揽子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份征求意见稿删除了《教育法》第二十五条、《高等教育法》第二十四条中关于“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的规定,仅在《教育法》修订案草案中要求,“以财政性经费、捐赠资金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不得设立为营利性组织。”


同时,该征求意见稿也在《民办教育促进法》修订案草案第十八条加入“民办学校可以自主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法人。”也就是说,管理部门将对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进行分类管理,登记为营利性法人的教育企业,将在资本市场享有和其他企业一样的权利,A股上市也将不再有政策门槛。


不过,按中国的立法程序,国务院通过的立法草案,也还需要经过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表决通过,之后才能产生效力。


草案还增加了关于健全现代国民教育体系、发展学前教育等基本制度的规定,完善了高校设立审批、经费投入等管理制度,把部分高校设立审批下放到省级政府,强化学术委员会处理学术纠纷、学术不端等行为的作用,并加大对非法招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制售假冒学业证书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对责任人严肃追究责任。(来源:芥末堆  作者:辛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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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未能像应当地那样去生活,当回首往事,我身后是风起云涌的苍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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