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来历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1994年开始。而制定这项制度的原因,在当时是考虑促进人力资源开发。1994年中国只有学历文凭证书,但学历文凭远不能够覆盖所有劳动者,很多人上不了大学。因此1994年提出了学历文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并重这样的一种制度。
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本身满足了劳动者民众自己的需要,这和现在要取消职业资格许可不是完全一个含义。它主要是针对蓝领劳动者而颁发的从业资格文凭,比如美容美发。这些资格本身推动就业,而不是为行业设置门槛。
而此次国务院提到的职业资格许可属于某部门,并不是劳动部颁发的,是某领域的从业许可,比如本次人社部取消所包含的国际商务、质量、税务和财产评估等。这种职业资格更像是一种行业门槛,而并非实用性技能培养。
解读新政
这次人事部废除一些职业资格的准入门槛,特别有一条提到废除的证书资格的标准是与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关系不大。这一点如何理解呢?针对此,北京大学中国职业研究所所长陈宇接受腾讯教育的采访,对新政困点进行了解读。
陈宇认为:“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生命安全,人民生命财产,这一些是国家强制性要认证的,这是法律上规定的强制认证。比如锅炉工,这个职业涉及生命安全。锅炉是一个可能会爆炸的东西,它多少压力,多少温度,并不简单,需要进行培训。要上岗这样的职业就需要拿证。类似的可能还有电工,维修电工,你把那个线装错了,就危及人民生命安全。电工虽然是小工种,但它也很重要,跟锅炉工一样,国家,严格的说是国务院用法律规定某一些这样的工种。”
此次国务院计划有步骤的取消准入类职业资格考试在陈宇看来是“给市场松绑,让生产活动自由”的一个方法。笔者了解到,早在十八大的决议里,就曾经提到“市场是资源配置的决定性力量”,此次资格考试的行政审批废除将逐步减少行政干预,促进市场进一步活跃。
未来职业资格证书是否还会存在?在陈宇看来是依然有存在的价值,“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出现,实际上是由人力资源开发方面的需要,需要是双向的,就说企业也有这样的需要,人工也有这样的需要。”
人社部当初还是劳动部的时候,建立的证书制度,除涉及国家、人民、公共安全之外,与行业准入无关,仅仅就是说你去考试、发证,对技能本身的一个等级测试,这种职业等级需求旺盛,创办当年参加评定的就有260万人。现在每年参加考试的范围在1600万到1800万。
国家此次整肃的目的,主要是清理各协会组织、非人社部创办的一些准入资格考试,而这些资格考试做为行业准入标准,在过去很长的时间充当衍生腐败的温床。同时,假证泛滥也很企业造成了很多困扰。此次取消可以降低就业和创业门槛,激发市场创业者积极性,还营造了良好的人才发展环境。
新政对培训市场的影响
由资格考试而衍生的培训市场,近年来发展蓬勃。2008年做职业教育培训的正保集团远赴纳斯达克上市。在经历了种种风雨煎熬,2014年随着在线教育的兴起,也迎来了自己繁荣的春天。现正保旗下有包含中华会计网校、法律教育网、医学教育网、建设工程教育网等十几家教育网站。
从国务院发布的《决定》来看,在未来准入类职业资格考试将会逐步被清理,与考证上岗的职业培训相关的机构势必会受到影响。在现存84项职业资格清单里,最受关注的是注册会计师协会举办的注册会计师考试。尽管正保的CEO朱正东把此次改革解读为“更多机遇”,依靠中华会计网校起家的正保还是顶着为协会举办的考试做培训的一团疑云。
未来对于相关的教育培训机构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证书没有了考试自然没有了。对于一些实际需求的解决,政策也提到“国务院行业部门、全国性的行业协会、学会自行设置的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原则上予以取消,确实需要保留的,经过批准后,纳入国家统一的职业资格制度管理。”
由此,正保CEO朱正东认为“国务院取消11项职业资格许可,意味着从职业准入类,调整为水平评价类。不是取消了考试,也不是取消了整个行业。”从正保的股票走势来看,在过去五天略有下滑,今日开始回暖。就资本市场来看,此次取消对其并没有产生太大的影响。
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由政府部门制定职业标准和评价规范,具体认定工作逐步移交给行业协会、学会承担。通过减少行政干预,切实为市场进行了松绑。但未来协会“承担”的考试将会在行业准入中占据何种位置,我们只能拭目以待。(腾讯教育 沈柯)
职业准入类证书列表 序号 | | | | |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1项(《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1〕127号)) | | |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3项(《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9〕66号)) | | |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8项 | | | | | | |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68项(《假肢与矫形器制作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7〕38号)) | | | | | | | | | | | | | | | |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06号)) | | | | 注册建筑师条例(《建设部、人事部关于建立注册建筑师制度及有关工作的通知》(建设〔1994〕第598号)) | | | | | | 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35号)) | | | 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5〕58号)) | | | 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3〕27号)) | | | 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7〕18号)) | | | 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建设〔1997〕222号)) | | | 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3〕24号)) | | | 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3〕25号)) | | | | 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勘察设计注册机械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5〕87号)) | | | 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3〕26号)) | | | 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勘察设计注册冶金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5〕85号)) | | | 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勘察设计注册采矿/矿物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5〕86号)) | | | 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5〕84号)) | | | 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关于印发<注册环保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5〕56号)) | | |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98项(《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9〕39号)) | | | |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建房〔1995〕147号)) | | | | 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渔业船舶检验条例(《注册验船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6〕8号)) | | | | | | | | | | | | | | | | 拍卖法(《拍卖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6〕130号)) | | | |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0〕70号)) | | | | 计量法(《注册计量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6〕40号)) | | | | | | |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251项 | | | | | | | | 统计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339项 | | | | | | | | | | |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375项(《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5〕72号)) | | | | | | | | 保险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420项 | | | | 保险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425项 | | |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415项 | | | | 测绘法(《注册测绘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7〕14号)) | | | | 药品管理法(《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9〕34号)) | | | | | | | | | | | | 就业促进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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