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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读 |《民办教育促进法》三审前修改稿,详细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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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22 12:48: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民促法修改稿解读
附详细对比
今日《民办教育促进法》三审前修改稿传出,尽管还不能最终确定最后的修改稿如何,但是我们仍可从本次修改稿观察出部分端倪。

对比一审与二审稿,我们不难发现常委会及立法委员会最关注的问题包括4个方面1、两类学校的划分标准;2、两类学校各自享受的优惠;3、两类学校终止时剩余财产的处理;4、法律实施前后的过渡办法

对比二审征求意见稿与三审前修改稿,重大修改仍然在于上述方面,其中,重点丰富了3个方面:1、两类学校的划分标准中的准入问题;2、非营利性学校终止时剩余财产的处理;3、过渡办法,不强调期限,而在于平稳过渡,加强监督。根据条文,具体分析如下:

1、两类学校的划分标准中的准入问题,增加规定:“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2、非营利性学校终止时剩余财产的处理,增加规定: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继续用于非营利性学校办学教育事业。”“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依照本决定修改后的学校章程继续办学,终止时,民办学校的财产依照本法规定进行清偿后有剩余的,根据出资者的申请,综合考虑在本决定施行前的出资、取得合理回报的情况以及办学效益等因素,给予出资者相关的补偿或奖励,其余财产继续用于非营利性学校办学; ”
3、过渡办法:不强调期限,而在于平稳过渡,加强监督,修改后删除二审征求意见稿中关于期限的规定。即删除了“本决定施行前设立的民办学校,应当在本决定施行后三年内根据本决定作出调整。对在三年内作出调整的,经出资人申请,可以从学校财务清算后的结余或者剩余财产中对出资人给予一次性合理补偿。 ”而增加“本决定公布前设立的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依照本决定修改后的学校章程继续办学,终止时民办学校的财产依照本法规定进行清偿后有剩余的,根据出资者的申请,综合考虑在本决定施行前的出资、取得合理回报的情况以及办学效益等因素,给予出资者相关的补偿或奖励,其余财产继续用于非营利性学校办学;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当进行财务清算,依法明确财产权属,并缴纳相关税费,重新登记,继续办学。

华丽丽的分割线,下面开始说人话:

1、划分标准与准入问题?
此前民促法在一审二审时最大的争议之一是类意识形态的问题:教育究竟是否应该在立法层面宣布可进行营利。部分委员认为参照国际惯例分类管理为大势,但是部分委员认为社会主义国家应强调奖励回报,尤其是在义务教育阶段,国家有责任对公民提供公平的教育,在义务教育宣告营利则可能加剧社会不平等,与国家对义务教育公益性的长期倡导相违背。因此,本次在划分标准中删除义务教育的准入并不意外。

我们在一审二审点评中都曾强调该观点,而此前5月深圳市发布《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加快民办学校优质特色发展的意见》中亦指出“原则上以高中教育为主”。因此,从影响上看,对于市场十分关注的国际学校领域,高中阶段设立营利性民办国际学校未来可发行股份收购且可直接合并报表,而对于义务教育国际学校/双语学校等则仍然需要以现金方式设立或收购,利润并仍将以收取服务费的方式进入报表。

2、终止时剩余财产处理与过渡办法?
第一次修订稿没有涉及过渡办法问题,导致民办教育界中流传着一种如果改营利性可能付不起土地和税费,如果不改营利性就会遭遇“生不分钱,死不分财”处境的说法。而去年12月二审后人大常委会明确提出“对民促法修改中涉及的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的过渡办法,建议请国务院有关方面根据审议意见深入论证”,因此“过渡办法”是阻碍修法的重大症结之一。

针对该症结,2月的二审后征求意见稿提出了“三年”的规定,三年内调整就给一次性补偿。补偿措施的建立固然是好,但是仍可能导致一些关键矛盾,尤其是在收到一次性补偿后,原有出资人、举办人未来无法获得任何回报,亦无心参与学校的办学与管理,可能导致学校出现重大存续问题,并不符合国家鼓励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初衷因此删除三年限制,鼓励修改章程后继续办学,学校办学终止时再做清算补偿确是较为合理。

而对于过去举办人通过多种服务费方式提取回报的做法,法律中虽未提及,但是“加强监督管理”或为一重要信号,服务费这种方式仍将是一种常态,但是如何提取或需将需要由合同明确规定,政府相关部门会依据合同等进行监督管理。修订后的条款更加利于保证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平稳进行。选择营利性则明确权属、补税后重新登记即可继续办学。

3、究竟哪些教育资产可以营利,可以上市?
我们将新设立的学校除外来看待该问题。民办培训机构(如K12培训、留学培训、职业培训等)由于资产权属、补贴税收问题相对清晰,办理手续将最为简单;且此前较多培训机构已经进行了财务税务规范,因此将第一时间受益。而涉及学历教育的学校方面,可能根据资产权属的清晰性不同进度差异较大。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中,不涉及土地产权的幼儿园和土地是通过公开的招拍挂方式取得的高中或高等教育学校,变更手续或将相对容易;而涉及土地房产等资产权属问题的学校的改制,办理流程仍将取决于各地政府后续出台的相关规定中的具体办法,时间上有一定的不确定性。

4、后续推进的进程?
若本次三审在11月7日通过后,新民促法或将于明年1月1日正式实施。而实施细则方面,此前,深改组会议审议通过了《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都是民促法落地时所需的具体实施办法,因此未来执行落地速度或将超过预期。预期配套实施条例和各地政府的实施细则或将在明年3-4月落地。根据上海市2013年试点后所执行的相关流程,办理相关手续或将需要3个月左右的时间完成,即民办学校规模性重新登记为营利性学校的浪潮或将在2017年6月后到来。

5、如何投资?
再次强调,教育行业具备强需求与稳投资两大属性,今年板块受两大因素压制:一是政策障碍与过会风险,本次修法即解决了政策障碍,民非资产变化营利属性后,过会障碍及政策风险不再;二是估值过高,目前A股公司都是以并购方式切入教育行业的现状直接导致了该问题。

伴随年底一级市场投资的明显回暖和明年初资产证券化加速,叠加内生优化,估值有望在17年得以消化。建议关注细分领域龙头,或核心竞争优势显著的企业。

6、推荐标的?
【新南洋】K12培训内生超预期增长,国际教育+职教布局外延可期
【威创股份】幼教四大品牌3700+园,ARPU提升,业绩对赌提振信心
【中泰桥梁】海淀区优势教育资源,国际学校品牌建设中,受益政策加快发展
【勤上光电】华夏人寿教育证券化平台,龙文与国际学校并进,协同效应强大
【开元仪器】过会风险较小,恒企+中大业绩或超预期,低估值龙头标的
【盛通股份】STEAM教育整合平台,联手韩国乐博,修法后重组或将重启
【洪涛股份】职业培训+学历教育整合,资金充裕加速落地
【立思辰】教育信息化切入,多维度服务+产品,专注升学与提分加快变现
【全通教育】Esaas布局全国,强化入口与产品服务叠加,继教网资源整合
【长方集团】教育产业基金,幼教转型中
【东方时尚】设立山东驾校,探索近0培育期的外延扩张,品牌输出盈利提高
【汇冠股份】定增无条件过会,和君协整教育信息化资源
【文化长城】3亿收购IT培训智游臻龙,关注后续职业培训外延整合
【电光科技】转型教育之路未变,重组静默期将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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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稿前后详细对比
现行法、一审、二审、三审稿
来源:章明现代消费服务观察 作者:刘章明 张璐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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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未能像应当地那样去生活,当回首往事,我身后是风起云涌的苍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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