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16年2月初,上海学而思培优将从其公司离职的一名五星金牌教师、三名金牌教师以及他们所供职的机构乐课力培优告上法庭,以虚假宣传为案由,指控这些离职员工不但在名称上模仿—使用乐课力培优的名称,而且使用学而思教学材料、挖走学而思学员,利用学而思的声誉进行营销等。请求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判令其共同赔付3800万人民币。
乐课力培优创立于2012年,主要业务是小低年级学生培优,均是小班授课。目前,在上海已经有10家校区,核心团队全部来自学而思,据不完全统计,在职的28名教师中有20人来自学而思,线上社区现在已经汇集了4066名家长。
这可谓是课外辅导机构主动出手打击离职员工利用前东家资源从事竞争性业务的第一案。据网友爆料:乐课力培优的抄袭行为远不止学而思指控的那样,从教案、上课PPT,甚至连教室的布置都与学而思一样。
但新闻一出,却立马引起了一边倒的舆论口水,主要论调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欺负年轻创业者;大公司压榨员工让员工终身为奴;学而思明目张胆违反党中央的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政策;控诉学而思一节收入只分给教师10%……大量舆论采取的是诛心+道德批判+上纲上线的方式,乐课力合伙人也站出来批判学而思,共同把学而思黑成了一坨翔。
作为法律人,我听到这些声音,就像听其他新闻中所体现出来的情理大于法律、道德高于法律、法不责弱、法不责众的思维方式一样,感觉非常无奈。在法律未予认定之前,我们暂且不说学而思的指控是否属实,大众仅凭表象:创业者、前员工的社会相对弱势身份,就忽略了他们与企业(学而思)之间的协议及法律规定、他们所应遵守的契约、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这就像,老人碰瓷讹诈是地地道道的敲诈勒索犯罪,却没有人认为应该把这些无良老人送进监狱,甚至没有人认为应该把他们送上法庭审判,仅仅因为他们是可怜的弱者。
对于校长们来说,面对荒诞的道德困境和脆弱的诚信环境,如何有效的管理员工,既保障员工的利益,又伸张公司的利益,恐怕只有法律才是最可靠的后盾。合法,是对员工最好的尊重,也是对公司利益最大的保障和公司发展最结实的基石。
大部分机构在运营初期,全职员工较少,大部分教师来源于在校大学生兼职。公司与这些教师都是口头约定工作期限、工作纪律和报酬,没签什么劳动合同或其他合同,可谓是君子之交。对于这些短则两周,长则一两个月的员工来说,签合同似乎也没啥必要。
随着学员数量猛增,机构进入快速发展期,往往会招聘大批员工(全职教师、兼职教师、全职教务、后勤员工等)。此时,公司必须通过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约定公司与员工的关系(劳动合同、统一规范的合同用工制度)来约束员工日常工作行为,保障双方利益。同时,劳动合同签署制度的实施也对新公司内部形象建设有很大帮助,员工会感觉公司虽小,但非常规范、正规、有保障。
从法律角度来讲,公司员工的工作属性差别很大,这就需要分别设计不同的合同文本,具体有哪些不同我会在本文及后续文章中陆续提及。那么,一份正规的合同文书应该长什么样呢?
目录 一、教育机构劳动合同怎么签 二、教育机构劳动合同什么时候签 三、教育机构可签哪些合同
一、教育机构劳动合同怎么签?
关键词:专业 合法 不断完善
1、专业文书的排版。 合同格式、排版要整齐、美观;设置页眉页脚;附加公司LOGO等。
这个道理与考试答题有相通之处,整洁、美观、规范才能拿到印象分。网上共享的有些合同文书用词不专业或已经过时,前后文矛盾,甚至还有错别字,排版混乱,字体、行距、段距不统一,令人感觉粗糙、糊弄,员工自然也不会特别在乎。
2、条款内容要合法。
有些教育机构会在合同中约定诸如工作期间不得怀孕、高额违约金、不胜任工作等违法内容,相应的条文因违反法律规定也自始无效。 目前,网上下载、同行分享的劳动合同范本很多都存在这样违法的条文,导致劳动合同不能实现想要的法律效果。因此,为了保证劳动合同条款合法、规范,公司的法律顾问应该根据公司情况拟定劳动合同; 对于没有法律顾问的公司,建议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下载标准的劳动合同范本。
3、设置人力资源专员不断完善合同。
机构应该设置人力资源部门或是人力资源专员,不断根据发生的问题完善制度,把员工的各类考核记录并存档(便于日后发生纠纷作为证据)。
那么,劳动合同该什么时候签呢?
二、教育机构劳动合同什么时候签?
A:签了合同就等于转正,没法再辞退不满意的员工,所以还是暂时别签合同,先考察考察。 B:既然法律允许约定试用期,那么,等员工试用期满后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吧。 C:忘了签合同啦,员工先干着吧。 ……
上述3个行为在企业中发生的非常频繁,但却掩盖不了它们违法的事实。
法律规定公司应当在员工上班起1个月内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且签订合同的责任在公司。 如不在此时限内签订劳动合同,员工有权要求公司对签订劳动合同前的工作时间支付2倍工资!这一风险通常在员工离职时爆发。虽然有的员工并不知道这回事,但是一旦发生劳动纠纷去咨询律师,律师都会作这个提示。
那,那员工不合格怎么办?
首先,我们要明确一个误区,签劳动合同不等于转正。 对于公司来说,新员工达不到公司要求或预期在所难免,因此法律规定了试用期制度,即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可以约定劳动合同期限的前一段时间作为试用期,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公司可以直接解除合同终止合作,而不必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也就是说,试用期是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的。
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 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例如,员工在签订三年期劳动合同时,公司与其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则3年的前6个月为试用期。
值得注意的是:违反法律规定约定过长的试用期,超出部分是无效的,法律规定的最长试用期届满后员工自然转正。由于部分公司的试用期薪酬与转正薪酬有较大区别,员工也有权要求公司赔偿试用期超出部分少发的工资。
不合格的员工一旦超过规定试用期,公司再想解除劳动合同可就难于登天了。 所以,公司应当明确员工试用期考核制度,HR充分观察员工在试用期内的表现,依据考核制度来评价其工作态度、工作方法、价值观等是否与公司文化相符。对于不合适的员工,HR应在试用期内与其及时解除劳动合同。 另外,HR也应保存好员工的考核结果,以证明员工是否符合录用条件。
三、教育机构签哪些合同?
那么,问题又来了,我们与员工只签劳动合同么?仅凭一份劳动合同,学而思能理直气壮的去状告前离职员工吗?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个事实:员工可以说走就走,而不必支付任何费用!
法律规定:劳动合同上约定的期限实际上只限制公司而不限制员工,公司不得无故辞退员工,而员工可以无故辞职。 试用期员工提前3日通知公司即可走人,正式员工提前30日通知公司即可单飞。 也就是说员工只要提前通知就不用对公司承担补偿或赔偿责任。
但老师培养是要成本的,根据我们学校的支出记录,每个教师在上岗前的培养成本(招聘成本+培训成本+工资等直接成本)大概是2万元,如果员工实习期延长,成本还会上升。 这意味着,员工只要提前打了招呼,我的两万多的培训成本就打水漂了。
案例中,学而思起诉的几个离职员工,都是学而思的金牌教师,其中一名教师还是12年‘全国课外教育五星金牌教师评选’的学而思全国五星金牌教师,这个等级的老师,在学而思数千人的教师团队中有几个呢? 12年3人,13年1人,15年6人…… 这个等级的老师,离职挖走学员带给公司的损失恐怕难以计量。 而在乐课力,学而思全国五星教师就有2人。
所以,仅签劳动合同是不够的。那么,教育机构校长应该与员工签署了哪些合同来预防员工说走就走呢?员工发生违约行为,我们可以有效追责呢?
首先,与员工签订服务期协议。
服务期协议,故名思义,就是约定员工对公司的服务时间必须满足一定期限,否则要承担违约后果。
但可悲的是,大部分的服务期协议是无效或没有意义的。这是源于法律对员工的严格保护,法律规定,唯在公司付费对员工进行了职业技能培训的情形下,才可以与员工约定服务期限,同时约定的违约金不得高于公司支付的费用。
也就是说构成服务期约定的关键字是付费。付费是指为员工培训所支付的学费和差旅费用,而公司进行的常规岗前培训(如:公司内部HR组织,7天企业文化培训)是不能算作付费培训的,而如果岗前培训付费聘请专人做职业技能培训这就构成服务期约定。
我们机构的培训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新员工的入职培训(岗前培训),另一种是老员工的再培训。培训师均由校内教研总监、管理总监或是教师培训师等担任,培训周期长、频次高(新教师3个月,老员工半年一次),所有培训师均按人头数付费。这样的培训明显起到提高教师能力、保障教学质量的效果。 因此,符合约定服务期限的条件。
另外,我们也会留存每期受训员工的规范培训记录,受训员工均予签字,并据此对一些核心员工约定服务期。
但需要注意的是,服务协议在防止员工离职方面效果一般。因为服务期协议能够约定的违约金金额很低(公司支付的培训费用不高,而违约金不得高于培训费用),员工违约成本小。这就需要我们再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
其次,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
公司员工往往掌握着公司的教辅资料、培训资料、学员信息甚至合作商等商业秘密等,一旦流往竞争对手,公司几无秘密可言。那么,公司是否可以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是否要支付员工保密费呢?
完全可以,且不用付费。实际上,保守任职单位的商业秘密是员工法定义务。 什么叫做法定义务呢?就是说法定规定员工必须这么做,而且不需要公司额外支付费用。不仅在职期间需要遵守这项义务,离职后仍然要遵守。 而如果不签订书面协议,关于保密的范围、违约后果等都没有明确的界定,公司很难证明违约事实。因此,标准的保密协议应当包括:需要保密的内容范围、保密期限、违约责任以及约定适当的违约金。
值得注意的是:员工在任职期间所形成的资料是由其编写或者制作的,因此有些员工会理所当然地把这些资料带走。因此,机构可以选择在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协议中约定,员工任职期间因工作形成的作品归属公司所有,这些作品就纳入了保密范围了,员工不得自行在其他机构使用。
在学而思天价索赔案中,离职员工延用公司资料一定是违反保密协议的行为。索赔当然理直气壮。那么,学而思还与核心员工签署了什么协议,让他的违约金敢要到3800万呢?
最后,与核心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竞业限制制度,即员工离职后一定时间内(最长两年)不得再从事原行业以及去竞争对手任职。一旦接受这样的限制,员工要想离职,是要考虑再三的。因为在其离职后,要么违约(可约定较高违约金),要么改行,成本不可谓不高昂。
另外,竞业限制协议应在员工入职时尽早签订并约定适当额度违约金。如果竞业限制协议签订比较晚,机构是不能够对离职教师截留或转走学员的员工追讨违约金的,只能只能开除了事。
不难看出,学而思一定是在员工入职时就签订了竞业协议,而离职员工将学员截留或转走上课等直接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行为却不一定就能索赔,这是为什么呢?
因为竞业协议要生效还应该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员工经济补偿。 公司必须向离职员工支付经济补偿。这个经济补偿是指员工离职后,在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间内,公司每月支付一定数额现金,作为员工不能从事原行业或去竞争对手任职的补偿。如补偿金额不合理或支付时间不及时,员工均可据此提请仲裁或判决解除竞业限制。 目前尚无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全国统一标准,但司法实践中要求公司向离职员工每月支付的经济补偿应当不少于其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30%。具体支付方式应当为按月支付,如取得离职员工同意每季度支付一次亦属合理。
2、合同时限。 竞业限制期限最长2年,如超出2年均属无效。
3、明确约定不得从事竞争性业务的区域、行业。
从我实际接触情况来看,由于没有诚信的大环境,各方都不太尊重契约、不能充分坚守诚信。导致即使签署了竞业限制协议,公司难以如时如数支付员工经济补偿;离职员工难以改行找到其他的合适工作,经济补偿又远低于正常收入,不得不重操旧业;职员工发生违约公司没有太大动力追责……等等。
那学而思的竞业协议是否有效?
据调查,学而思在入职的时候都会与员工签订竞业协议,并约定离职一年之内不允许从事教育相关行业,换了其他工作还要发所在公司非教育行业的证明,违者10万元罚款,员工离职对学而思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员工负责,一年内未在教育行业工作,离职第一年每月有一定补贴。
通过上述法律分析,我们发现学而思有关竞业协议、保密协议等都是有效的,那学而思的学生被离职创业教师挖走,此举明显违反了竞业协议,学而思当然要索赔。
我们再来看下,学而思索赔3800万到底合理吗?
乐课力目前在上海已经有10家校区,培优市场的风头非常强劲。按照乐课力现在的收费标准,如下图所示:
乐课力2016春季10校区共开设307个班,截止2.29号各班级几乎都处于满班状态。按一节2.5小时,一节课学校收费3000元,一周按300节课计算,乐课力一周可收学费90万,粗略估算一年的营收可达近5千万。
如果真的违约证据确凿,校长们还觉得学而思要3800万多吗?
UncleW说
老师离职带走学生、带走资料、带走老师,我们与其暗自咒骂、甚至恶语相加不如提前健全合同协议和入职前的法律说明!
我在我们学校入职培训上专门安排了一节员工职业素质的培训课程,让我们人力主管提前对准备入职员工在任职期间和离职后可能会发生的种种问题,以一种轻松调侃的口吻把各种反面案例提前讲给他们,并告知员工如果愿意接受公司的这些制度条款再去签署劳动合同及其附加协议。
这两年我们采用了这样的法律手段后,离职老师发生恶意竞争、带走学生和老师的情况明显减少了。
来源:校长运营圈 作者:高帅 李佳琳
排版:小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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